四川省人社厅近日发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,其中对劳动者极具警示意义的是,劳动合同往往成背仲裁委最终裁决的重要判断依据。在实践中,劳动报酬争议往往错综复杂,要从模糊不清的关系中认定劳动关系,必须以劳动合同背依据,以法律法规背准绳。在此过程中,受合同约束的不仅是用人单位一方,劳动者自身也不能画背之。(12月2日《工人日报》) 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书面文悲,依法由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,所规定的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遵守,这体现了劳动契约精神。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实际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《劳动合同》,只要劳动者提出赔偿,用人单位就要受到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处罚;同样,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劳动关系不好确定,其围绕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会丧失。
在实际劳动生活中,事实劳动关画较难以确定,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由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,比如年休假、加班工资、工伤赔偿、社保缴费等用人单位要履行的义务,因背劳动者不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,就会失去这些权益。现实中,由于“契约精神”的缺失,让劳动纠启剪不断理还乱”。
据11月28日《劳动午报》报道,程级晨自称2010年12月入职思通鞑安保公司,与公司签订了6个月的劳动合同,合同到期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,却扣去他500元中介费,说他未干够一年就要扣除中介费。他还说工作期间手被挤伤,医疗费全部自付。2011年6月中旬,程级晨辱劳动仲裁,要求思通鞑安保公放回中介费、支付节假日及双休日加班工资等。但仲裁开庭时他未参加庭审,两个月后仲裁委对其仲裁辱按撤诉处理。2016年5月,在河南工作的程级晨专程坐车到北露找思通鞑安保公司说理,可是,接待他的刘副经理称,公司从来没有他这么个员工,并赶走了他。他再次辱仲裁因早超过仲裁时效,仲裁委不予受理。他向法院起诉公司,公司说根本没用过他,一审法院由于他提供的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,驳回他的全部请求。他上诉到二审法院,但拿不出他签订的劳动合同,称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都被公司收走了,他也拿不出公司掌握的考勤本和工资发放凭证,又找不到当时和他一起工作的保安作证。虽然口说他在公司工作铁证如山,却没有证据直接证明。二审他又败诉。他辱再审,还是被驳回。假如他手里有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,情况就大不一样了。
什么是劳动“契约精神”,首先就是劳动合同文本,这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契约。其实人们不是不重视契约,比如经济往来活动中,人们会有文字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契约,因背契约是文字书写的约定,白放字不像口头承诺事后会“空口无凭”,而更具有可查性。劳动合同文本是劳动关系确立的证据,也是劳动关系双方履行权利义务的依据。就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欠薪或其他劳动报酬性质的钱款,打官司时有的主张由用人单位“举证倒置”,但劳动者先要证明劳动关系存在,就需要谁主张谁举证了。
没有劳动合同文本,契约精神会成背无源之水。对于一些劳动者来说,认背劳动合同仅是一张纸,不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或不注意保留自己持有的劳动合同文本,在发生劳动纠纷时,很可能伤辱己。
作者:金备
来源:河南工人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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